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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医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22-09-15 11:20  工会妇委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调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推进学校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湖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和《十堰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试行)》,制定《湖北医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湖北医药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校务公开的基本载体。

第三条 湖北医药学院教代会要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遵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职工关系,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开展工作。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学校党委依据有关规定,决定教代会的召开和换届,批准组建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审定教代会会议方案、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等。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3—5年一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

第五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六条 教代会会议经费、教职工代表培训经费等列入学校财务预算,由学校行政开支。

第七条 教代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活动由大会主席团主持进行。党委主要负责人作为主席团成员,参加主席团的工作。必要时,党委接受主席团的提请,就大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和活动由学校工会主持进行。遇有重要问题,报经党委批准,可召集代表团长和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会议,必要时可按规定程序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

第二章 职 权

第九条 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建议权。听取、审议校长工作报告,讨论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发展规划、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权。讨论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以及其它和教职工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权。讨论决定教职工住房、福利管理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对被评议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于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三章 代 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的产生和管理

(一)教代会代表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实行常任制,届满可连选连任。

(二)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代表的比例一般为25%左右,其中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青年教职工和具有高中级职称的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三)学校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选举时,将他们的名额分配到有关选区,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四)各选区根据代表选举方案,酝酿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选举。候选人须经选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当选代表。

(五)各选区将选举结果报学校工会,由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和代表结构比例,其当选是否符合规定程序。代表经资格审查确认有效后,予以公布,并发给代表证。

(六)代表 在学校内部调动工作,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参加调入部门代表团活动。代表调离学校和任期未满退(离)休的,其代表资格自行停止。代表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的,其代表资格一般不予保留。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工会提出撤销其代表资格的申请。撤销代表资格,须经原选举单位教职工讨论,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方可作出决定。撤销代表资格,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工会,经工会讨论通过后,予以宣布。教代会代表受到记过以上行政处分,或依法受到刑事处罚,取消其代表资格。

代表出现缺额,学校工会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七)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是学校在职干部和教职工,也可以是学校退(离)休干部和教职工。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由工会提名,经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与学校有关方面协商确定。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五分之一。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八)教代会代表应按时参加教代会会议,确有重要原因不能出席,要向大会书面请假。

第十一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代会代表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各项议程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有权对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或控告。

(二)教代会代表的义务是:努力学习并模范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密切联系群众,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二条 教代会的筹备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负责人组成,下设若干专门工作小组。

(二)教代会换届时,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起草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方案。组织选举代表,审查代表资格,公布代表名单。

(三)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向全体代表征集提案。提案征集时间一般为一个月。提案要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工资奖金分配、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案应当一事一案,由一人提议两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集体提出。

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审理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并审查立案。提案一经立案即成议案。立案的原则是:1.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2.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3.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

(四)提出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报经党委讨论批准。

(五)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以及需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校长工作报告和其它需提交大会讨论、审议、通过和决定的文件(讨论稿)至少于会前10天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

(六)制定民主评议干部方案。

(七)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建议名单。

(八)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教代会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般由党、政、工、团主要领导干部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应占多数。党、政、工、团主要负责人不是代表的,可以由代表中的党、政、工、团其他领导干部参加主席团。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选举。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大会期间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问题。

(九)提出大会议程、日程草案。

(十)提出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小组)组成方案。

(十一)制定会议经费预算。

(十二)完成其它会务准备工作。

(十三)筹备领导小组向党委报告教代会筹备工作情况。

(十四)党委发出召开教代会的通知。

第十三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

(一)教代会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主持,教代会代表参加。

(二)主要议程 :1、听取本次教代会筹备情况的报告。2、通过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3、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补情况的说明。4、通过教代会大会议程。5、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 6、通过教代会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7、通过民主评议干部方案。8、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三)预备会议表决一般采取举手或鼓掌方式。

第十四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

(一)教代会须在与会代表超过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时,方可宣布召开。

(二)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三)主要议程:1、校长作工作报告。2、工会负责人作教代会工作报告。3、行政有关负责人作专题报告。4、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专门工作小组负责人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5、以代表团为单位,就会议报告、议案进行讨论、审议;对大会的各项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讨论。各代表团团长将讨论、审议意见归纳整理,向主席团汇报。6、主席团结合各代表团的意见后,对会议议案、决议、决定进行修改,并向大会作出说明。7、进行大会选举或对决议、决定及有关方案、条例进行表决,宣布选举或表决结果。8、按民主评议干部方案组织评议。9、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大会发言。

第五章 闭会期间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校行政和工会共同向各部门和教职工提出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各代表团和代表,向各自的选区传达大会精神,组织和带领全体教职工为实现大会提出的各项任务而努力工作。

第十六条 各专门工作委员会按照教代会通过的方案组成并开始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提案审理委员会、民主评议干部工作委员会、教学科研工作委员会和生活福利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一般应在教代会代表中产生,因工作需要,可以吸收不是代表的有关人员参加。各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组织、督促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十七条各专门工作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制订有关条例、办法,并监督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以及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专门工作委员会不应取代有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负责组织有关部门落实提案。工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办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督促,向提案人反馈提案办理结果。不能办理的提案,要向提案人说明情况。

第十九条 建立教代会联席会议制度。在教代会闭会期间若有急需讨论决定的重要问题,可由校工会主持召开教代会各代表团团长、各专门工作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

第二十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研究同意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报请党委批准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做好资料建设、存档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专门工作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工作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二条 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工会作为教代会工作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召开教代会的方案,提出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会务工作和组织工作。

(二)组织教职工选举教代会代表。

(三)向教职工进行民主管理宣传教育,培训教代会代表。

(四)组织专门工作委员会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教育动员教职工贯彻落实教代会决议。

(五)主持召开教代会联席会议,协商处理临时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听取和处理教代会代表和教职工的意见、建议和申诉。

(七)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八)总结交流民主管理经验,探索民主管理新途径,开展民主管理理论研究,提高民主管理的水平。

(九)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十)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其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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